*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经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税局等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7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20日)废止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云经资源〔2004〕256号)
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2、《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 (略)
3、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申请表(略)
4、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年度报表(略)
5、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季度报表(略)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防止资源浪费,保护环境,促进清洁生产,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关于印发〈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