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认真填写《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季度报表》(附件3),完成资源综合利用统计软件的统计数据电子文本的制作。并分别于每年4月、7月、10月和翌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资源综合利用数量、综合利用资源的来源、享受税收优惠及减免税金使用情况报所在地的州市经委,州市经委汇总、分析后,分别于4月、7月、10月和翌年1月25日前将汇总情况和分析报告及其电子版报省经委。
(二)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认真填写《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年度报表》(附件4),完成资源综合利用统计软件的统计数据电子文本的制作;总结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综合利用资源的来源(包括品种、数量)和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减免税金使用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和电子版。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年度报表、统计数据电子文本、书面报告及其电子版报送所在地的州市经委。各州市经委汇总后,于2月底前上报省经委。
第二十七条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认定的企业,因综合利用的资源原料来源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所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应主动向州市经委报告,由省经委终止其认定证书,并在省经委网站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集中年检制度。
第二十九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第三十条 申报认定企业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必须经州市经委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加盖州市经委的公章,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要保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和优惠政策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规定的企业,由省经委取消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由税务和财政部门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