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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税局等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失效]


  (一)申报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州市经委申领《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如实填写,并备齐其它申报认定的材料,上报州市经委。

  (二)州市经委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认定初审委的其他成员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查验,形成现场查验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并附上参加初审人员名单、认定初审委的现场查验报告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经委。

  (三)省经委对州市经委上报的初审意见和附件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省认定委认定审查。在提交省认定委认定审查之前,省经委视情可组织省认定委成员单位和行业专家进行现场查验。

  (四)省认定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认定事项进行认定审查。

  (五)省认定委每年进行4次集中认定审查。省经委每年12月份在本委网站上公布翌年的集中认定审查时间。

  第十六条 省经委根据省认定委的认定审查结论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核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省经委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经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将相关信息通报省认定委成员单位。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由省经委发给书面通知。

  第十七条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单位,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地址,应向所在地的州市经委申领并填写《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变更申报表》(附件2),备齐申报变更内容的相关材料,由各州市经委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经委审定。各级经委将变更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地址的,应提供原认定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书面申请报告各四份。

  (二)变更产品、工艺的,按新认定办理。

  第十八条 州市经委在受理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对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的,应当即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对申办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报认定的企业需补齐的材料。

  第十九条 省经委在收到申报认定材料后30日内完成认定材料审核,提前15日向省认定委提出进行认定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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