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五)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第十三条 认定的内容:
(一)审定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单位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
(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范围之内(如有新修订的目录,按新修订的目录执行),以及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
(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申报认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认定应备齐以下材料,并一式四份: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面申请报告;
(二)《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附件1);
(三)需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核准(审批)的批复复印件;
(四)综合利用发电的企业或单位提供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电站的批复复印件;
(五)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州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排放证明;
(七)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具有产品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八)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的企业或单位,提供州、市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垃圾数量及品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继续申报认定的企业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已减免税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四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审核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