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云南省经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云经资源〔2007〕326号)
各州市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经委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税局
云南省地税局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是指经认定具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技术的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的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
第五条 省经委负责本辖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加强对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省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加强税收监督管理,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