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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十年规划》的通知

  对入选“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库”的在职会计硕士研究生人员和每年评审通过并进入“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库”的高级会计师人员,将在毕业后或评审通过后可继续参加“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选拔考试,成为“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

  十、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机制

  建立“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培养与使用高度结合机制,促进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学以致用,发挥所长,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取得《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荣誉证书》的人员,将享受下列使用机制:

  (一)对符合条件的“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择优向财政部推荐为领军人才(后备)、学术带头人候选人,经考试考核通过后进入国家级会计人才库。

  (二)已取得《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荣誉证书》的我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将聘任为全省会计管理咨询专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辅导专家。

  (三)优先取得云南省资助的重点会计科研课题,在课题立项、投标与经费支持上给予适当倾斜。组成团队,并优先向财政部等推荐申请国家级课题项目,为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开展科研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四)实行奖励制度。对工作实绩突出,在财务管理上有建树、为单位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以及对获得省级或国家级会计科研成果评比奖项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给予奖励。

  (五)建立表彰制度。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表彰办法和云南省会计人员表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定期召开的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工作中,“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荣誉的获得,将作为一个重要的评比及考核条件,给予认定,以树立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先进典型,提高高级会计管理人才的社会地位,影响力和感召力。

  (六)择优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知名企业等用人单位推荐使用,为高级会计管理人才的使用创造良好环境。

  (七)不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在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中将作为重要参考条件,给予照顾。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的,推荐成为云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

  十一、实行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工作评比表彰制度

  (一)建立全省“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州、市财政部门要从加快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着眼,将“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的培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协助省财政厅做好选拔及培养工作。努力使本地涌现出一批同行公认、有较高知名度的会计行家,为本地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会计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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