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镍钼矿行为的通告
(张政通〔2008〕25号)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国家矿产资源不受侵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镍钼矿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矿产资源,不得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未经许可,一切开采、销售、运输、加工镍钼矿产品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或销售镍钼矿产品的行为。各区县对本辖区内非法开采镍钼矿的矿洞或采矿点,必须立即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全部关闭,其非法开采的镍钼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并处以罚款;对违法收购、销售和加工非法开采镍钼矿产品的企业或个人要给予教育、惩处,其镍钼矿产品及违法所得一律依法没收,并处以罚款。
三、严厉打击违法供电行为。电力企业不得为非法开采镍钼矿提供电源。对非法采矿业主私自通电的,按照《
电力法》和《供用电营业规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违法储存、销售和使用火工产品的行为。公安机关对非法开采镍钼矿所取得的火工产品的来源应彻底清查,对向非法开采镍钼矿提供火工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