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立三等功一次加10分,但累计加分不能超过40分;
(3)被评为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加30分;
(4)对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证书加3分,中级证书加5分,高级证书加10分;
(5)回原籍或符合异地安置条件安置的加20分。
2.扣分:
服役期间受到警告一次扣10分;严重警告一次扣20分;记过一次扣30分;记大过一次扣40分;因同一原因受党内、行政双重处分的按最高处分扣分。
(五)择优安置。由安置地县(市、区)安置部门根据个人考试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照公布的安置岗位进行选岗。成绩并列者,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者,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者,立功受奖次数多者优先;次数相同者,时间在前者优先。当有人放弃选岗时,按成绩排序依次递补,直至最后一个岗位被选定。退役士兵按照考试考核名次,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依次选择安置岗位并签字确认,签字后不得反悔和更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安排工作的资格。
四、各地应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4‰的比例下达安置计划,按比例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濒临破产和年人均工资低于5000元的单位不下达安置计划。
(一)中央驻滇单位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会同发展改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于当年2月底前下达安置计划;
(二)省直和州、市属单位由州、市人民政府于当年3月底前下达安置计划;
(三)其他单位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于4月20日前下达安置计划。
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应当于当年的5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安置岗位。接收单位不得提供临时或带有歧视性的岗位,对于国家确有特殊要求的工种可以注明岗位要求,但不得拒绝接收经过考试考核择优安置的退役士兵。
五、安置岗位公布后,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分别组织辖区内的退役士兵填报就业安置申请表(见附件一)。凡不愿意申请参加考试考核或者参加考试考核未竞争到就业岗位的,一律不再安排工作,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机构于6月31日前给予办理自谋职业的有关手续,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实行货币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