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要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报告工作,要建立村干部任期责任、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约束。
第十六条 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评议时,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要作述职报告,由评议者评出等次。对履职不用心、在职不尽责的、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村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 加强对村组集体资产及财务的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村财民理乡监督”的管理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村组收支行为。
第十八条 对任期届满的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财务账目必须进行审计。有条件的,要对任期内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财务账目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乡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对财务未做到及时公开,收支账目不清,村民反映强烈,甚至上访告状的村、组,县级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力量进行重点审计。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山林、水面、企业、设施等资产资源,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民政、财政、农业等部门参与,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保证开展工作的必要人员和经费。
第二十一条 要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和考核评比民主法制示范村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市、区)党委、政府“一把手”是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政府“一把手”是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村党组织书记是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