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设立由3至7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职责是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审查村务公开的内容,征求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设立由3至5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九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要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两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程序要规范、措施制度要严谨、监督管理要有效。其成员不能履行职责、严重失职、多数村民不满意的,可按程序予以撤换。
第十条 坚持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明确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权利,规范村民代表会议的活动方式、活动程序和活动时间,制定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履行村级事务决策、管理、监督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向村民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建立村务公开日和村务公开接待日制度。对村民提出的质疑或质询,有关当事人必须进行解释或解答。村民有权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民主理财小组应根据多数群众的意见,重新审核有关账目、凭证。多数村民不满意的事项,必须纠正,直至群众满意为止。
第十四条 对村务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的,村民有权向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和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