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管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内部监督。
第三条 凡是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村里活动的重大事项,都应向村民公开。村务公开内容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具体,重点是财务公开。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土地征用、宅基地审批、征兵政策,定向考录村干部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政策、条件及程序,新农村建设中的有关事项及落实情况等。
(二)村民自治事务公开的内容:村干部的职责及任期目标,工作安排、民主评议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村集体经济立项、承包方案,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公益福利事业等。
(三)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项债权债务,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扶贫救济、优抚五保、低保款项,教育“两免一补”款项,筹资筹劳、种植、养殖补贴、退耕还林(草)款物兑现,其它国家补贴农民或资助村集体的事项等。
第四条 村务公开栏要设在便于村民集中观看的固定地方或场所,并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有效形式公开村务。
第五条 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法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