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泰安、威海、德州、菏泽关于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有关规定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附件:
泰安、威海、德州、菏泽关于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有关规定
泰安
粮食收购企业最高库存为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30%,最低库存为月均经营量的10%;粮食批发商最高库存为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30%,最低库存为月均经营量的10%;粮食加工企业最高库存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最低库存为月均加工量的10%;连锁超市最高库存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30%,最低库存为月均销售量的10%(新办照企业以当年度粮食经营量为基数,制定最高库存为月均经营量的30%,最低库存为月均经营量的10%)。粮食经营者要服从政府统一调控,承担确保粮食市场稳定的责任,保持合理粮食库存。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粮食经营者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粮食经营者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威海
粮食收购企业和销售企业,一般要分别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30%和20%的必要库存量。粮食加工企业的原料必要库存量,按收购企业标准掌握,成品粮油必要库存量按销售企业标准掌握。粮食收购企业,丰年的粮食最低库存量不低于核定仓容量的30%;当粮食市场供不应求时,最高库存量按申报仓容量的20%确定(粮食经营企业承担的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等政策性业务,不纳入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粮食加工企业,最低库存量按上年加工天数实际平均日加工量的7天核定;最高库存量按粮食上年加工天数实际平均日加工量的30天核定。粮食销售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按上年平均日销售量的5天核定;最高库存量按上年平均月销售量核定。
德州
(一)正常情况下必要库存量
1、粮食收购企业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30%的必要库存量。
2、粮食销售企业,包括贸易型批发企业与粮油供应站、连锁超市等零售商(下同)。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20%的必要库存量。
3、加工企业的原料必要库存量按收购企业标准掌握,成品粮油必要库存量按销售企业标准掌握。
(二)异常情况下最低和最高库存量
1、粮食收购企业。当粮食市场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最低库存量不低于企业申报仓容量的30%。当粮食市场出现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最高库存量不高于企业申报仓容量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