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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和《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和《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劳力[1994]238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及《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劳部发[1994]4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省、市、地、县属企业集体合同分别按隶属关系报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中央属企业集体合同报送省劳动厅审查。
  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由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三、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组织有关各方面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浙江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施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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