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第五条中“通过上述工作,为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发票信息,从而减轻发票发售窗口的工作压力,提高发票发售质量和效率。核验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的内容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52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普通发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现结合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制度,有效执行各项非技术性管理措施
我局全面实施发票改革以来,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及时堵塞管理漏洞,不断解决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局在推广应用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控安全管理系统的同时,相继印发了若干加强发票和税控管理的文件规定,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工作流程。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变化和挑战,因此,我局必须善于及时调整政策,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各项制度,使税收征管环境不断优化。为此,市局需要在不断完善机制,健全制度的同时,要求各局在认真贯彻市局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采取切实有效的非技术性管理措施,突出精细化管理,狠抓落
二、 依法审核发票领购资格,加强发票核定管理
发票核定工作是发票管理全程工作的源头。因此,依法审核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客观、合理地核定其发票种类、使用数量,是做好发票和税控管理工作的前提。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法律依据,严格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特别是在审查环节,要按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57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实地核查工作,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坚决不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纳税人使用发票数量明显低于发票核定数量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并进行信息变更;对于纳税人申请变更发票种类或税控机型的,要根据《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处理,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并进行信息变更,以保证发票核定工作的准确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