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办法
(津科财[2008]122号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
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财字[2007]24号)和科技部、中国保监会与天津市人民政府签定的《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合作备忘录》的要求,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有效规避科技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支持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科技保险险种由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确定。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投资损失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以及出口信用保险。
第四条 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科技保险合同后,申请科技保险补贴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企业同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
2、支付科技保险费的原始发票;
3、企业的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企业的开户银行、户名及帐号。
第五条 参加投保科技保险的前100家试点企业,给予保险费用50%的补贴,100家以后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每一个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科技保险补贴日常审核受理工作,每季度负责汇总上报,市科委负责审定每个企业的补贴额度并会同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