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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费和全国大学少数语种考试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费和全国大学少数语种考试费的批复
(黑财综〔2006〕159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和少数语种(日、俄、德、法)考试收费的函》(黑教财函[2006]79号)收悉。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教考试厅[2005]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4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收取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费和全国大学少数语种考试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费和全国大学少数语种考试费。

  二、收费单位:经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确认承办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和全国大学少数语种考试的高等院校。院校名单见《黑龙江省承办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和全国大学少数语种考试院校名单》。

  三、收费对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和全国大学少数语种考试的考生。

  四、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鉴于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印制试卷、发放试卷、评卷、登分、发证等项工作,普通高校负责组织报名、监考和提供考场等项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按照事权和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同意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和普通高校对普通高校收取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费和全国大学少数语种考试费收入实行分成。具体分成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收费单位在收取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费和全国大学少数语种考试费时,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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