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学费减免制度。各中等职业学校每年都要安排不低于学费收入5%的资金,专项用于对贫困家庭学生学费的减收和免收,特别是对孤残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等学生学费的减免。
(四)建立助学贷款或延期支付学费制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小额助学贷款,由地方政府予以贴息(鉴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一般年龄偏小,入学时尚不具备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助学贷款可提供给学生家庭)。同时,具备实力的职业学校可由学校集中贷款后,与学生家长协商确立延期支付学习费用合同,以吸引更多的学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五)建立社会资助制度。各地要对从事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提供的捐赠,根据财教[2006]74号文件规定,比照有关公益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社会助学基金,对捐资额度大的法人或自然人允许在基金前冠名。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资助工作的领导。各地要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制订本地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规划,增加投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保证资助体系的有效运作,逐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面。要加强管理,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认真调查摸底,掌握贫困学生特别是特困学生的情况,从严掌握标准和条件,切实把资助资金落实到需要资助的学生身上。
(二)强化对资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资助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严肃惩处。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对各地、各学校资助贫困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资助工作完成好的地区和学校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