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助学奖学金评审工作程序:
(1)省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各地上一年度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状况、在校生规模、贫困生资助工作成效等情况,于每学年初下达各地中等职业教育助学奖学金预算和资助名额。
(2)地方各级财政、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逐级安排下达助学奖学金预算和资助名额,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对学校下达资助名额。资助名额的分配要向就业率高、办学质量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倾斜,并适当向农林、地质和矿产等艰苦专业学生比例较高的学校倾斜。
(3)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意见和学校制定的助学奖学金评审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拟享受助学奖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报同级财政、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复核。
(4)同级财政、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学校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确认无误后,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资助工作情况以及资助学生名单要逐级汇总上报省级财政、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9、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做好助学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制度,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助学奖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
助学奖学金按学年评定,按学期发放,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
10、各级财政、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助学奖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专账核算。助学奖学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学校,由学校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集中支付,直接将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11、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地方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其中,政府奖学金主要由市(行署)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可由有关行业企业或地方政府设立。具体资助人数、金额及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建立以学生参加生产实习为核心的助学制度。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力争使学生在最后一学年能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勤工俭学。同时,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逐步实现学生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试点工作。各地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助学制度的重要措施和对学生进行资助的有效方式,积极探索,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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