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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助学奖学金制度

  1、在中央财政对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就学提供资助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每年从职教专项经费中安排不超过30%的资金用于建立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学生助学奖学金。其中:80%用于助学金,20%用于奖学金,并随着职教专项经费的不断增加,逐步提高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比重和补助标准。助学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范围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含高等职业院校中的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也要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全日制职业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奖学金制度。

  2、助学金主要用于中等职业学校中特困家庭,且学习勤奋、品质优良学生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学年800元。奖学金主要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家庭贫困且品学兼优学生的学费及生活补助。补助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为每生每年1200元,二等奖学金为每生每年1000元。

  3、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

  助学金和奖学金不能同时申请。

  5、除具备上述3、4基本条件外,助学奖学金应根据学生所在学校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和日常生活情况等予以资助,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6、中等职业学校可按照上述基本申请条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评审办法。

  7、助学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贫困家庭学生每年可根据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校申请,并递交《中等职业教育助学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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