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弱县”大项目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办〔2006〕27号)
各县(市)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十弱县”大项目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十弱县”大项目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不断壮大县域财政实力,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7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省政府确定的“十弱县”和退出“十弱县”但仍享受“十弱县”优惠政策的县。
第四条 纳入奖励范围的投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具有可持续创税能力;
(三)属于生产加工、商贸流通项目或经批准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在规定的年份动工兴建(初次奖励的项目须是2006年1月1日以后动工),并在奖励年度完工投产;
(五)单个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六)未被列入并获得省级其他奖励。
第五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省财政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一)每年12月底前,由县(市)政府将大项目投资奖励申报文件(以下简称“申报文件”)报送省财政厅财源建设推进组签批意见,同时抄报市(地)财政局。
(二)省财政厅财源建设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在9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投资及建设情况进行实地审核认证,并出具审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