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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处室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云南省科技厅处室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云科办发〔2008〕17号 二○○八年三月四日)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使行政领导恪尽职守、依法行政,尽量减少和避免行政过错,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机关各处室正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执行上级决策、指示和有关工作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不遵守工作规则,未经请示就擅自决策、逃避监督,造成决策和工作失误的;

  (三)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四)不认真履职,工作不力,导致经厅党组会、厅长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重要工作不能完成,影响全局工作的;

  (五)不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和群众来信来访,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六)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七)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或瞒报、虚报、迟报重要情况、重要数据,造成上级或他人决策和工作失误的;

  (八)不遵守公车管理制度或违规驾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九)不严格监督,对本部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失职、渎职等情形,负有领导责任的;

  (十)依照有关规定,省科技厅党组经会议研究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根据被问责事项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可单独使用或并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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