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财办〔2004〕5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纪委、公安局、工商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管理,减少财政支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纠正处理超标准公务用车工作的通知》(黑纪发电[2003]21号)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的必备文件,也是车辆占有单位调整账目的唯一依据。
二、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转让方式进行车辆处置的,可以不进入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办理交易手续,但必须经具有省以上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书是确定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以报废方式进行车辆处置的,必须持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技术鉴定和报废汽车回收单等资料进行申报。
三、根据《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车辆购置申报程序的通知》(黑财预[2003]11号)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凡是用财政拨款更新车辆的,必须实行“交旧购新”办法,将更换的旧车交回同级财政部门。
四、为节省财政支出,提高工作效率,对财政部门委托拍卖中介机构公开拍卖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委托拍卖合同》、《成交确认通知书》、《资产评估报告书》给予办理车辆过户、转籍等手续,不再进行鉴定估价。
五、各部门、单位要严格遵照上述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擅自处置车辆的单位,一经查出,按相关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