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源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源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办〔2005〕10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财源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财源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源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作用,规范资金管理,促进财源建设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厅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对各市(地)、县(市)政府进行奖励。

  第三条 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从省辖区外引进的具有可持续创税能力的资本性投资项目;

  (三)在奖励年度的上年底前建设完工并投产;

  (四)单个项目资本性投资额,市(地)需达到500万元,县(市)需达到300万元;

  (五)未列入省其他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第四条 依据区位、财政经济实力和招商引资条件情况,对市(地)、县(市)进行划类(见附件1),根据不同地区类别,按照资本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奖励资金。其中:

  一类地区,市(地)按0.5%奖励;县(市)按1%奖励。

  二类地区,市(地)按1%奖励;县(市)按1.5%奖励。

  三类地区,市(地)按2%奖励;县(市)按2.5%奖励。

  市(地)年度奖励资金最高限额200万元;县(市)年度奖励资金最高限额100万元。

  第五条 奖励资金实行逐级申报制度。

  县(市)申请财源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各县(市)财源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源办”)向市(地)财源办申报,各市(地)财源办审核后,应于每年2月末前报送省财政厅财源建设推进组。

  市(地)申请财源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各市(地)财源办于每年2月末前报送省财政厅财源建设推进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