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源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办〔2005〕10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财源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财源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源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作用,规范资金管理,促进财源建设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厅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对各市(地)、县(市)政府进行奖励。
第三条 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从省辖区外引进的具有可持续创税能力的资本性投资项目;
(三)在奖励年度的上年底前建设完工并投产;
(四)单个项目资本性投资额,市(地)需达到500万元,县(市)需达到300万元;
(五)未列入省其他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第四条 依据区位、财政经济实力和招商引资条件情况,对市(地)、县(市)进行划类(见附件1),根据不同地区类别,按照资本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奖励资金。其中:
一类地区,市(地)按0.5%奖励;县(市)按1%奖励。
二类地区,市(地)按1%奖励;县(市)按1.5%奖励。
三类地区,市(地)按2%奖励;县(市)按2.5%奖励。
市(地)年度奖励资金最高限额200万元;县(市)年度奖励资金最高限额100万元。
第五条 奖励资金实行逐级申报制度。
县(市)申请财源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各县(市)财源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源办”)向市(地)财源办申报,各市(地)财源办审核后,应于每年2月末前报送省财政厅财源建设推进组。
市(地)申请财源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各市(地)财源办于每年2月末前报送省财政厅财源建设推进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