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7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市及旗县区化肥淡季储备顺利实施,增强调控能力,有效平抑肥价,确保农业生产用肥,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巴彦淖尔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巴彦淖尔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肥淡季储备(以下简称“淡储”)工作,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性使用的矛盾,平抑旺季化肥市场价格,保障春耕用肥供应,维护农资市场稳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
商务部、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精神,按照市政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化肥淡储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承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 化肥淡储遵循市、旗县区联动,企业储备、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化肥储备的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发改委、财政局、供销社、工商局负责本级化肥淡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由市供销社负责。
市供销社负责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编制市级化肥淡储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化肥淡储财政贴息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市工商局负责淡储肥质量监管、销售合同备案监管及淡储化肥出库价格监管。
市供销社负责化肥储备日常统计和储备监管工作,并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化肥淡储情况。
第三章 化肥淡储的期限、品种及数量
第五条 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即当年10月至次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