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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当年栽植成活率必须达到90%以上。
  (三)建设规模:一家一户农民当年新发展果树规模达到10亩以上。其它个体大户和工商企业等单位,当年新发展果树规模达到100亩以上。
  第六条 纳入市政府扶持的新建果树苗木基地建设标准:
  (一)生产苗木必须是无病毒的优良品种。
  (二)面积200亩以上,有母本园、采穗圃、苗木繁育圃,其中母本园达到10%以上。
  (三)有完整的水利配套设施(水源和完整的管道设施)。
  (四)生产能力达到每亩年产优质苗木5000株以上,其中一级苗占80%以上。
  第七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当年已由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过而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不足部分可以补足。
  第八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投资发展优质果树和果树苗木基地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对新发展果树进行检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果树局、站)、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果树局、站)、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扶持项目,应及时组织审核评定,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并附《×× ×××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果树局、站)、财政局关于×××新发展果树情况检查评审报告》,分别报送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
  (三)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根据果树发展规划和建设标准,联合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市县(先导区)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择优拨付补助资金。
  (四)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应抓紧申报。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应在收到下一级申报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今年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从2004年起,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第九条 乡镇政府和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果树局、站)、财政局要据实申报,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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