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修订<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9日)废止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字〔2003〕369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果树局、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发展局研究制定了《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持果树发展财政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3]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农村发展优质果树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2003年至200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1650万元。
第三条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果树发展目标,2003年至2005年全市每年新发展优质果树16万亩,其中优质苹果10万亩、优质大樱桃6万亩。新建具有一定规模的果树苗木基地5个。
第四条 当年新发展的优质果树,经检查评定,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
第五条 纳入市政府扶持的新发展优质果树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新发展果树必须是在全市优质果树发展计划之内的市场上畅销的优良品种和新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