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9日)废止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8]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8年9月7日市政府8届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9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充分体现公积金缴存人的公平性,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营,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指定银行签订委托办理贷款业务合同,受托银行必须依据本办法规范办理贷款业务,同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管理中心负责编制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贷款的借贷和结算。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受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贷款业务,并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