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于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拉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
(二)对放款银行或担保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进行补偿。
(三)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四)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和各担保机构合作,促进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数量。
(五)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确定的需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标准
(一)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1亿元。
(二)根据企业和项目贷款具体情况,风险准备金分别承担不同的有限代偿责任,代偿总额最高以风险准备金存款额为限。按统贷统还模式,风险准备金最终承担30%的代偿责任;按直贷模式,风险准备金按单笔贷款承担5%以内的保证责任。
第四章 使用方法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其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的合作方案和协议,向后者指定账户存入风险准备金,获得相应的贷款额度,最高代偿额以帐户中存入风险准备金余额为限。
第九条 风险准备金辐射贷款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申报指南》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申请表,报送省科技厅,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省科技厅进行初步审核后,交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按照银行贷款固有的程序进行考核,并最终由银行决定是否放款。
第十条 风险准备金每年用于风险代偿等预算开支由省科技厅初步拟定,报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科技厅将资金拨付到放贷银行等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收到相应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五章 管理与核销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应设立专门的会计账目,对风险准备金的活动情况进行帐务处理,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报表,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自评。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检查和跟踪。
第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的核销。风险代偿仅限于省科技厅推荐项目,实施风险代偿时,由贷款银行提出代偿申请,并附经论证的贷款损失材料,报省科技厅审核。经省科技审核同意后,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联合行文批复贷款银行应核销的项目及金额,贷款银行据此办理相关帐务处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