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由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报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财政局、农发局,经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财政局、农发局共同审核后上报大连市财政局、农委。经大连市财政局、市农委共同审核批准后,由大连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乡镇,再由乡镇畜牧兽医站依据考核情况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发放补助费,补助费发放情况必须张榜公示。
第十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领取必须由本人签字、盖章,严禁代领。各核算单位和报账单位不得利用下拨的补助款扣还各种借款、费用,更不准挪做他用,以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各区市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村级专职动物防疫员补助费发放明细表上报大连市财政局、市农委。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造成资金浪费的,或对动物防疫任务没有完成的县区和乡镇,视情节轻重扣减或取消补助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农村动物防疫员协议书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5]8号)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委制定的《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甲方为乡镇畜牧兽医站,乙方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一、甲方职责:
确定乙方工作责任区、工作职责及考核标准;对乙方承担的国家规定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免疫质量、耳标佩带率、免疫卡发放率及其它动物疫病防疫密度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确定乙方承担的其它突发性动物防疫工作。
二、乙方职责:
1、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要达到100%,耳标佩带率、免疫卡发放率要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