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修订<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5〕110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
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5]8号)和市领导的批示,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农村基层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为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承担村级动物防疫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60%,县财政承担40%。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执行。如需提高补助标准,由各区市县政府确定,并承担高出标准部分的补助费用。
第五条 享受补助费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数量按行政村设置,每村设一名防疫员,各乡镇在数量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做内部调配。
第六条 严格选聘村级动物防疫员,选聘按下列条件、程序进行。
(一)动物防疫员聘用条件:
1、坚持原则、爱岗敬业,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能力。
2、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没有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