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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11日 粤财行〔2007〕174号)


省直有关单位,省直纪工委、省教育纪工委,省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各派驻监察室(监察专员办公室):

  为保证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派驻(出)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的开支和管理,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财务制度,我们制定了《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
专项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的开支和管理,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是指专项用于经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批准,由派驻机构具体查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的经费。其他案件的支出不在专项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规。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省财政、审计部门和省纪委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集中管理。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由省纪委财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根据有关派驻机构工作任务和实际使用情况据实核销。不得以拨作支,平均分配。

  (三)专款专用。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 开支范围与规定

  第四条 派驻机构专项办案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办案人员办案期间的差旅费、交通费、办案设备租用费、调查取证费、房租费、会议费、工作人员及审查对象伙食费、工作误餐费、夜餐费等,其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派驻机构日常经费(含日常办案经费)和个人生活福利待遇支出仍维持原经费开支渠道不变,不得从专项办案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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