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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灾毁基本农田垦复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灾毁基本农田垦复项目实施方案必须明确垦复地点、建设内容、工程量、工程质量标准及完成时间要求等,选择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省级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制管理。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市县,由市县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市县,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及时核实报送基本农田受灾情况,按要求组织申报省级专项资金的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2.负责组织实施灾毁基本农田垦复项目。

  3.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支付资金的材料和报账凭证进行初审,对所报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4.组织灾毁基本农田垦复项目验收,验收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5.组织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开展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二)省国土资源厅职责

  1.对市县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省级专项资金分配意见送省财政厅审核。

  2.加强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抽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县财政部门职责

  1.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2.分配和下达省级专项资金。

  3.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二)省财政厅职责

  1.对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的省级专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及时下达资金。

  2.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组织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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