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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灾毁基本农田垦复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 补助范围

  (一)东西两翼、粤北山区14个地级市以及江门恩平市、台山市。

  (二)遭受特大灾害的其他重灾区。

  第六条 补助条件

  灾毁基本农田连片面积山区县(市、区)在10亩以上,非山区县(市、区)在20亩以上。

  第七条 资金用途

  专项用于灾毁基本农田土地平整(土石方开挖、回填、运输等)、田间水利设施、田间道路等修复工程直接费用。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八条 申报程序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于灾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地区基本农田损毁情况,及时将灾毁基本农田垦复计划及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请示报地级市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地级市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灾情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申报材料

  灾毁基本农田情况(面积、损毁程度、图件资料)、垦复计划、投资估算、市县自筹资金情况以及申请省级专项资金数额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拨付

  第十条 资金的分配和下达

  (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县(市、区)灾毁基本农田面积、市县财力情况等分配省级专项资金。

  (二)省国土资源厅对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省级专项资金分配意见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将资金下达给有关地级市财政部门,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市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

  (三)地级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会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将资金转下达给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抄送有关县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查。

  (四)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的15个工作日内,制订灾毁基本农田垦复项目实施方案,并将资金分配、落实到灾毁基本农田垦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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