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灾毁基本农田垦复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年12月12日 粤财农〔2007〕30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救灾复产的精神,切实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促进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省财政设立灾毁基本农田垦复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灾毁基本农田垦复。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灾毁基本农田垦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灾毁基本农田垦复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灾毁基本农田垦复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促进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每年从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中安排用于扶持欠发达地区灾毁基本农田垦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灾毁基本农田是指遭受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田间水利设施、耕作层、田间道路等损毁,并具备垦复条件的基本农田。
第四条 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有关规定,灾毁基本农田垦复的主体责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以下简称“集体组织和土地承包者”),灾毁基本农田垦复所需资金应主要由集体组织和土地承包者自筹解决,市县人民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引导集体组织和土地承包者生产自救;省视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对欠发达地区灾毁基本农田垦复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