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24日 粤财行〔2007〕24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区)财政局、人民法院:
现将《广东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是根据《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352号)中关于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各级财政部门、法院部门要高度重视法院办案专款的使用和管理,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人民法院经费的投入力度,共同做好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
附件: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
为解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实施后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设立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对地方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给予一定补助,促进地方建立各级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总额的50%的比例安排省级专项资金,与中央专款一并分配使用和管理(以下统称法院办案专款)。为规范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的使用和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35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法院办案专款的分配比例如下:安排给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不高于法院办案专款的30%,安排给基层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不低于法院办案专款的70%。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使用此项法院办案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