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文件,通过省级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
(三)市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市级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文件,通过市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市级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
(四)县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县级特设专户)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
(五)镇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镇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
第五条 实行市级统筹的地区,应当将各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级财政社保专户。其中:
(一)中央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以及省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直接支付到市级财政社保专户。
(二)市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市级特设专户支付到市级财政社保专户。
(三)县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县级特设专户支付到市级财政社保专户。
(四)镇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镇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市级财政社保专户。
第六条 各级财政要加强新农合补助资金的预算和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下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原则上要先于上级财政支付到位。为确保满足新农合基金支付需要,市、县、镇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应在8月30日前足额拨付到统筹地区的社保专户。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对于归集到同级财政社保专户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8〕10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粤财会〔2008〕20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加强资金支付与会计核算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对新农合补助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部动态监控信息,对各市、县新农合补助资金运行情况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