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5月20日 粤财库〔2008〕2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发深圳),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33号),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
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
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新农合补助资金范围,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由各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
第三条 新农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坚持资金直达、操作规范、信息透明、监控有力的原则,并按照县级(指县、县级市、市辖区等,下同)统筹和市级(指地级以上市,下同)统筹的不同管理方式,确定资金支付流程。
第四条 实行县级统筹的地区,应当将各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统一归集到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其中:
(一)中央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并在预算分解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省级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省级零余额账户)将中央新农合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