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扶持范围
(一)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用于经省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贷款贴息及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以及“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二)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由各市统筹安排使用,必须安排一部分用于县域园区建设。欠发达地区各市县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向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资,多渠道筹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带动本地区相关产业发展,优化投资环境,逐步缩小区域间社会经济发展差距。
五、资金管理
(一)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省级财政安排的该项资金直接拨付至各市已在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的“××市财政局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专户”,与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户分账核算,视同国库资金管理核算。
(二)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使用单位每年应按要求向同级财政、经贸、审计部门报送预期绩效目标,包括量化细化的绩效总目标及阶段目标,以及投资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进度、资金申请总额、资金管理措施、资金使用进度和流向、资金使用效益、上年度核查情况和整改措施等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抄送同级经贸部门。
(三)各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向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审计厅报送上年度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详细说明支持的项目、金额、效益以及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等情况。
(四)省财政年初下拨当年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前,由省审计厅对各有关市上一年度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包括申请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拨付是否及时,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截留、挪用或侵占资金等事项。省审计厅应将核查情况及时告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作为下拨当年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的依据。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0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