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苏劳社[2007]73号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劳动保障部《
关于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21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听证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召开听证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对重大决策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事项,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组织听证。
第四条 听证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主持人、书记员、主问人员、主答人员、听证代表和列席代表等。设置听证会场,制定听证守则,明确主问人员和主答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听证代表由省劳动保障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听证内容确定。主问人员由听证代表选定,主答人员由涉及听证事项的职能处室单位选定,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主问人员应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主答人员提出询问。必要时可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八条 主答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解答。记录员要详细记录听证过程,记录材料存档备查。
第九条 听证事项及时间确定后,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参加。通知内容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要求等。听证参与人员事前要深入调研,广泛征集意见,充分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