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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省对12,106户按每户8,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其中纳入全省农村安居工程的6,000户,从省级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每户安排补助4,000元,另从省财政华侨农场事业发展资金中每户补助4,000元;对没有纳入农村安居工程的6,106户,从中央、省级华侨农场基建投资资金中每户补助8,000元。
  第六条 资金用途
  省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能具体落实到纳入补助范围的归难侨住房的建设与修缮改造,不能用于“三通一平”等公共设施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资金拨付
  省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现行财政资金管理程序逐级下达到市、县(市、区)财政,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委托有关侨区(镇)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或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一)在省级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的补助资金,由省侨办会同省扶贫办编制资金年度安排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拨付。
  (二)在省财政华侨农场事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的补助资金,由省侨办编制资金年度安排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拨付。
  (三)在中央、省级华侨农场基建投资中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省侨办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设立专帐。对省下达的省专项补助资金,市、县(市、区)财政局以及有关侨区(镇)财政部门要专帐核算、专人负责。省专项补助资金必须足额落实到列入补助范围的危房户安居工程,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二)实行定期结算制。县(市、区)级财政、侨务部门于每年底前对当年省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结算,联合上报地级市财政、侨务部门,地级市财政、侨务部门于次年2月底前将汇总结算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省侨办、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扶贫办。当年有计划但仍未支付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实行分配公示制。省侨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扶贫办将全省归难侨危房改造建设计划任务及省专项补助资金安排情况,按年度在有关部门的信息网上公开;市、县(市、区)财政局、侨办将省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情况在所在华侨农场张榜公布,并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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