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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农[2006]494号 2006年12月21日)


各有关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外事侨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华侨
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府〔2005〕104号)的有关决定,以及省侨办、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广东省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是指2006年至2008年省级财政从省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和中央、省华侨农场基建投资以及从省财政华侨农场事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实施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的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从2006年至2008年共安排9,900万元省专项补助资金,其中:省级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2,400万元;省财政华侨农场事业发展资金中安排2,500万元;中央、省华侨农场基建投资中安排5,000万元。
  华侨农场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一定要负起主体责任,相应安排资金,帮助归难侨实施危房改造,并适当安排项目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华侨农场归难侨安居工程调查、规划、建档等业务支出。
  第四条 补助范围、对象
  省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范围、对象为纳入《实施方案》实施范围和实施对象的杨村、英红、大旺、潼湖、英德、黄陂、清远、消雪岭、大南山、普宁、陆丰、蕉岭、合成、大槐、海宴、岗美、奋勇17个困难华侨农场12,106户第一代归难侨危房改造。
  第五条 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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