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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修订《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大财农〔2005〕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协议书

  2、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协议书

  甲方:    乡(镇、街)人民政府

  乙方: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大委发[2008]3号)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职责:

  确定乙方工作责任区、工作职责及考核标准;对乙方承担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二、乙方职责:

  1、动物卫生和畜牧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宣传工作。

  2、动物免疫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部门规定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带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等。

  3、动物产地检疫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部门规定协助实施临栏产地检疫,验看免疫情况。

  4、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发现动物疫情,按业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普查等。

  5、消毒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部门规定对运输车辆实施消毒,以委托单位等名义出具相关消毒凭证;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饲养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6、死亡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死亡原因分类统计、死亡畜禽流向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收集、按规定要求无害化处理等。

  7、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定期实施本行政村(涉农社区)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情况调查、统计、报送等。

  8、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依法开展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疾病防治咨询、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有关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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