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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修订《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修订《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25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

  鉴于我市村级动物防疫员防疫工作的艰巨性,结合我市农村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2005年制订的《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大财农〔2005〕110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农村基层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为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承担村级动物防疫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按每人每年4000元标准执行。如需提高补助标准,由各区市县(先导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确定,并承担高出标准部分的补助费用。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60%,县财政承担40%。

  第五条 享受补助费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数量按行政村设置,原则上每村设一名防疫员。对于畜牧专业村或动物饲养数量较大的村,如确因防疫任务重难以完成防疫任务的,经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审定后,可增设一名防疫员。对未经核准增加的防疫员,市财政不予发放补助费。

  第六条 严格选聘村级动物防疫员,选聘按下列条件、程序进行。

  (一)动物防疫员聘用条件:

  1、坚持原则、爱岗敬业,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能力;

  2、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身体健康,年龄在20-55岁之间的公民,特殊情况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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