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出口水果或蔬菜在5000吨以上的,按年息额的100%补贴。
第五条 在境外开办经销实体的业户,其出口水果或蔬菜的资金贷款,除按本办法财政给予贴息外,由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按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大连市开拓农产品市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字[2004]154号)执行。
第六条 经销商收购出口的水果或蔬菜,应本着“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不许强买、压价或恶意拖欠农户果菜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凡有此行为的,一律不予贴息。农户对经销商满意率应达到50%以上。
第七条 贴息资金的发放,采取年末审核,下年初兑现的办法。
第八条 市、县农业(果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审核工作。审核办法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县级农业(果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水果、蔬菜出口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必须查看海关部门出具的出口单据、银行贷款凭证或其它相关证明。对经销商出口情况的审核,除查看出口单据外,还必须在经销商收购水果或蔬菜的区域内,向农户公示经销商收购情况,让农民对其进行评价,对达到贴息条件的,由县区将销售农户和经销商名单、出口单据、贷款凭证或其他相关证明、征询农户意见等材料随审核报告分别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二)经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在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县级财政,由县财政负责落实。
第九条 水果、蔬菜出口贷款贴息政策,是市委、市政府鼓励我市扩大果菜销售的一项重要措施。销售农户、经销商必须提供真实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除收回贴息资金外,以后取消其贴息资格。市、县两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审核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把关,对审核不严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罚,对骗取财政资金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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