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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水果蔬菜出口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9日)废止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水果蔬菜出口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5〕33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发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农委制定的《大连市水果蔬菜出口贷款财政贴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水果蔬菜出口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大连市水果蔬菜出口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农民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水果蔬菜出口,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境外出口大连市当地生产的水果或蔬菜,无论是农民产销大户,还是经销商,当年出口量达到一定规模,其收购水果或蔬菜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由市财政按本办法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予一定量的财政贴息。收购永青路沿线地区生产的水果或蔬菜并出口的,可选择本办法规定的出口贷款贴息政策,也可选择市政府给予永青路沿线地区农产品收购奖励政策(大政办发[2002]62号),但这两个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果是指苹果、樱桃、梨、桃子、李子和葡萄六大品种。蔬菜是指当地生产的常见食用菜类(包括食用菌)。境外出口是指在其他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售果菜。
  第四条 农民经销大户或经销商,当年为出口水果或蔬菜且在年内而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根据其出口量大小,按年利息额财政给予相应贴息:
  (一)年出口水果或蔬菜在1000吨以上-2000吨的,按年息额的20%补贴;
  (二)年出口水果或蔬菜在2000吨以上-3000吨的,按年息额的40%补贴;
  (三)年出口水果或蔬菜在3000吨以上-5000吨的,按年息额的6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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