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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9日)废止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大财农〔2006〕159号)


  为进一步落实好我市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并结合近几年我市实施扶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情况,现对《关于修订<大连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4]19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本办法所指的农产品加工是指采用物理方法改变其实物形态,将农业的初级产品加工成各种成品或其他用品的生产活动,且农产品加工制成品的原材料,全部是农业的初级产品,具体包括粮食、饲料加工及果品、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加工等。与农产品加工无关的包装、冷藏、冷冻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围。
  二、同一项目发生合并、转让、改名等变化的,只享受一次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扶持政策,且不再重复享受各级政府实施的其他类似政策。
  三、对于加工能力过剩的项目,经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不予扶持。
  四、企业加工农产品的原材料来源,其加工能力的70%必须是我市当地农民或其它企业提供的。
  五、对农户有较强的带动性是指:已投产运行1年以上的企业带动我市农户需达到1000户以上(提供农户名单),且农民比较满意。带动农户情况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在当地一定范围内公示。对用于本企业加工而收购的农产品必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收购单据。对新建企业由审核小组根据企业的加工产品构成情况和企业订单,来确认企业带动性。
  六、安排我市农民及下岗职工300人以上,申报时需提供职工名单、户籍、原工作单位及当年的工资领取表等证明材料。在《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农民工及下岗职工收入高于本县(区)乡镇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且不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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