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分配规范性4分;
(三)资金使用管理措施4分;
(四)日常监督检查2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与管理考评满分为8分。主要考评项目及分值如下:
(一)项目按批复规划实施2分;
(二)项目建设进度3分;
(三)项目管理措施2分;
(四)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1分。
第二十二条 整合项目效益考评满分为15分。主要考评项目及分值如下:
(一)直接经济效益5分;
(二)带动农民增收7分;
(三)带动农民就业3分。
第四章 考评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考评以年度为周期,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实施。每年1月份由市县财政部门对资金整合县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自评,省财政厅在当年2月份对资金整合县进行重点考评,财政部在当年3月份对资金整合县的整合工作和考评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四条 考评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已经完工、并已进行竣工验收和评审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自评工作程序。
(一)资金整合县按要求具体组织开展县级自评,及时向地级市财政部门报送自评材料,包括:
1.报送自评材料的正式文件;
2.自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自评情况、自评结果以及相关建议等;
3.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量化指标表。
(二)有关地级市财政部门对县级自评报告进行初审,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全市自评材料,包括:
1.报送自评材料的正式文件;
2.本地区资金整合县自评材料;
3.自评材料初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重点考评工作程序。
(一)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级市报送县级自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重点考评对象;
(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重点考评,运用有关评价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全省考评报告上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