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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资金分配规范性4分;

  (三)资金使用管理措施4分;

  (四)日常监督检查2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与管理考评满分为8分。主要考评项目及分值如下:

  (一)项目按批复规划实施2分;

  (二)项目建设进度3分;

  (三)项目管理措施2分;

  (四)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1分。

  第二十二条 整合项目效益考评满分为15分。主要考评项目及分值如下:

  (一)直接经济效益5分;

  (二)带动农民增收7分;

  (三)带动农民就业3分。

第四章 考评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考评以年度为周期,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实施。每年1月份由市县财政部门对资金整合县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自评,省财政厅在当年2月份对资金整合县进行重点考评,财政部在当年3月份对资金整合县的整合工作和考评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四条 考评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已经完工、并已进行竣工验收和评审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自评工作程序。

  (一)资金整合县按要求具体组织开展县级自评,及时向地级市财政部门报送自评材料,包括:

  1.报送自评材料的正式文件;

  2.自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自评情况、自评结果以及相关建议等;

  3.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量化指标表。

  (二)有关地级市财政部门对县级自评报告进行初审,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全市自评材料,包括:

  1.报送自评材料的正式文件;

  2.本地区资金整合县自评材料;

  3.自评材料初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重点考评工作程序。

  (一)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级市报送县级自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重点考评对象;

  (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重点考评,运用有关评价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全省考评报告上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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