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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8年8月7日 粤财农〔2008〕29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8〕14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广东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建立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奖励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考评,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条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是指县级人民政府立足本地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主导产业或重点项目为平台,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把投向相近、目标基本一致、但来源不同的各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归并,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四条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指标和方法,对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县(市、区,以下简称资金整合县)的整合工作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五条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实行县级自评和省重点考评相结合,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县每年按规定开展县级自评工作,省财政厅每年选取部分资金整合县进行重点考评。

  第六条 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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