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商业企业与产地开展农商对接活动,每年在市内举办一次大型农产品展销活动,凡我市农民参展的一律免费。对具有一定影响的全国性农产品展销活动,也要组织我市农民参加,展销费用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凡在国外开办经销实体的业户(有注册、有场所、有住所),年销售我市农产品数量2,000吨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由市政府进行表奖,每户奖励5-10万元。
第七条 对果菜产区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产地专业批发市场的检验检测、市场信息、电子结算等方面建设给予适当扶持,完善市场功能。每年计划扶持5个,每个补助10万元。
第八条 符合开拓农产品市场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当年已由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而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不足部分可以补足。
第九条 凡符合开拓农产品市场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须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详细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两部门联合行文并附有关材料分别报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对各区市县(先导区)上报的项目按本办法审核后,市财政局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条 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应抓紧申报。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和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要据实申报,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 对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对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