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9日)废止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开拓农产品市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字〔2004〕154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
现将《大连市开拓农产品市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开拓农产品市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开拓农产品市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农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3]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拓农产品市场财政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鼓励农民不断开拓农产品市场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支持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二)扶持兴办农产品储藏业。
(三)支持和引导农民开拓市场。
(四)鼓励经销大户到境外开办农产品经销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五)完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功能,提高交易能力。
(六)市政府规定用于开拓农产品市场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对在民政部门注册并有协会章程、能有效地为合作社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作用较大、效果较好、农民认可的合作组织或协会,每年扶持10个,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作为合作组织或协会开办经费。
第四条 重点支持一批新发展的水果、蔬菜储藏业,促进农产品的跨区域流通和反季节供应。计划每年扶持10个,凡当年新建储藏量在1,000吨以上、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储藏库,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定额贴息10万元。